关于在成员单位中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残联研究室 时间:2014-08-04 17:14
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在成员单位中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
“阳光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能,切实为广大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根据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就2014年在残工委成员单位中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阳光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并以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集中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力量,围绕解决残疾人在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维权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阳光行动”,每单位每年为残疾人至少办一件实事,并长期坚持下去。通过积极努力,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发展,推进全省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推进残疾人保障全覆盖。
将残疾人作为民生重点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范围,补短板、兜住底。
1.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对于提出申请低保的残疾人户,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低保。对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2.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农合、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并全部纳入医保范围。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落实补贴资金。(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适时启动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提出的“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开展重度残疾人情况摸底调查,力争2014年启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供给,保障享有基本的康复服务。
1.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并作为特殊病种纳入门诊报销范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电子耳蜗手术给予补贴。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1.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家庭困难不能上学的学龄残疾儿童给予补助或免费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上学。对有一定学习能力、因行动不便不能上学的残疾儿童,2014年8月底前,解决登记、有上学愿望80%入学问题。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残疾学生受教育提供方便,解决上学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
2.支教助学。对残疾儿童开展送教上门、培智教育、扶残助学志愿服务,为普通学校中的残疾学生和不能到学校接收正常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以及残疾人家庭中辍学或在读子女等提供帮助。(牵头单位:省妇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
1.对残疾人开展科技含量高的培训项目。帮助县(市、区)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进行培训,每个县(市、区)至少组织两期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并实行实名制统计。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大型企业创建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针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提供不同的就业援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
2. 2014年6月底前,对从未走出家门且未参加过任何培训的8-50岁盲人进行培训,其中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至少培训10名以上盲人,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培训20名以上盲人。每期培训时间为10-15天。培训内容包括盲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社会认知和就业引导。(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帮助残疾人脱贫。
1. 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采取建扶贫基地、项目带动、小额信贷、结对帮扶、社会帮助、政策倾斜、政府兜底和帮助残疾人家庭发展手工业等措施,2014年保障10万户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2. 将残疾人危房改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整合住房和建设部门、扶贫部门、残联系统资源,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残联)
3.对困难残疾妇女积极开展帮扶。要实施“母亲致富工程”,为特困残疾家庭单亲母亲、特困农村有创业能力残疾妇女争取项目、提供帮助,使她们尽快脱贫致富。要通过致富女能手、女企业家带动贫困残疾妇女增收致富。(牵头单位:省妇联,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残联)
(六)开展文化助残、体育助残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
1.为城乡社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残疾人文化服务设施给予扶持。帮助城乡社区培训、培养一批残疾人文化活动辅导员,发动并组织残疾人开展多样化的文化活动。(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2. 为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因地制宜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给予扶持,帮助培训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专、兼职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传播健身理念,传授健身方法,组织健身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开展志愿者助残服务,陪伴残疾人读书、看电影、送文化进社区、残疾人特殊艺术辅导、感受自然、残疾人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帮助、支持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等志愿服务。(牵头单位:团省委,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妇联)
(七)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建设,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
贯彻落实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积极参与无障碍建设市、县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城市无障碍建设,推进农村、小城镇无障碍建设力度。规划、建设、交通、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管,使之达到规范标准。铁道、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护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八)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省、市、县(市、区)司法部门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九)加强残疾预防宣传,有效减少残疾发生。
1.卫生计生、安监、教育、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制定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药品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规章时将残疾预防纳入其中。建立有效地事故应急预案,减少残疾发生。(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2.利用宣传日,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残疾预防知识。电视、电台举办残疾预防知识讲座。(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坚持按照“团队帮扶+结对接力”的项目实施模式,鼓励以团队的形式开展助残服务,实行团队或志愿者组织与相对固定的区域(社区、村庄、学校等)内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等残疾人较集中的单位结成对子;针对残疾人家庭和常年在家的残疾人,以“团队+残疾人家庭”、“志愿者+残疾人”等服务方式,开展结对接力服务。重点开展生活照料、看护陪伴、邻里互助、心理疏导、励志分享、出行便利、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导医、导购、交通等行业助残服务,帮助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牵头单位:团省委、省妇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十一)建立残工委成员单位联系残疾人制度。
省政府残工委成员与2-3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建立帮扶对子,利用春节、中秋等节日走访慰问,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作为本系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安排部署。每年至少要实施一项比较重大的实事项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为残疾人办实事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残疾人真正得到实惠,施惠于残疾人。
(二)互相配合,协调联动。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共享河北省残疾人基本情况数据库,各级残联主动向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提供残疾人各方面数据,方便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办公室通报进展情况。每年底向省政府政府残工委写出书面报告。要将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作为年度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述职和政府残工委主任向上一级政府残工委主任述职的重要内容。
发: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