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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

来源:省残联办公室 时间:2015-04-28 14:14

           中国首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于2011114正式发布,将于201151正式实施。

  该项国家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等10余家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参与起草。为保证标准的科学化、合理性以及与现行的国家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标准草案广泛征求了各类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代表及其亲属、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及群众等社会各界以及卫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程凯介绍说,《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该国家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国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点以及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和使用的技术要求,借鉴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相关分类分级方法,并参考了各界意见,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程凯说,联合国发布的数据确认,残疾人口占全球人口的10%,发达国家残疾人比率均在10%以上。中国制定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充分考虑和反映了中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国家社会保障可承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中国把残疾类别限定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六类残疾。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
、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
、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
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
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
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
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

 

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注:

1.
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
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
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

(极重度)

IQ值在20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

(重度)

IQ值在20-35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
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

(极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的。

 

二级

(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的。

 

三级

(中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的。

 

四级

(轻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
)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
) 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或个提均被评为"0"的。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1--0.05 

                        
二级低视力<0.30.1 

[]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
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
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
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
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
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
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
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
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
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
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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